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五日行政院(77)台經字第 2711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80)台經字第 5492 號令修正發布 第 6、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82)台經字第 0627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4)台經字第 1107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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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強海外經濟合作,共謀經濟發展,特設置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 (以
2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經濟部
2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收益。
三、一般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或存入公營行庫,或購買政府債券。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運用方式如左:
一、直接或間接貸款。
二、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
三、投資與貸款之保證。
四、技術協助。
五、透過國際金融組織運用。
六、其他可行方式。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2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3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1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
2,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得聘用五
3人至二十人。
基金會為應研究、諮詢或審查等業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
1本基金之運作與執行,得由基金會委請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或其他
2專業性機構辦理。
基金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議及核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1基金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2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悉依政府預算有關規定辦理。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時,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
2理。如有短絀時,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填補。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2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