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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10462570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404605310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輸往進口設限國家或地區 (以下簡稱設限地區) 之紡織品,其電子簽證之
2管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或其委託辦理簽證之機構
3(以下簡稱簽證機構) 為之。
1本辦法電子簽證之適用範圍為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輸出許可證及其相關出
2口配額證明文件之申請、修改及註銷作業。
1廠商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
2應使用貿易局或簽證機構設計之電子簽證應用軟體系統,並依規定之電子
3簽證格式製作電子簽證資料傳輸貿易局或簽證機構。
4前項電子簽證格式及其製作方式,由貿易局或簽證機構公告之。
1廠商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局或簽證機構電腦檔
2案予以記錄後,視為已送達。
3廠商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
電子簽證作業因網路系統故障時,改以一般書面方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