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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經濟部(89)經貿字第 8931628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90)經貿字第 0900462191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濟部(91)經貿字第 0910460320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水果輸入配額,指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
2判承諾事項,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生產之特定水果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
3口之數量。
1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2、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3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4告之。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分為出口國控管及公開標售。
1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為出口國控管者,其分配對象、程序及核發出口
2許可證明等相關事項,由該特定國家、地區指定之核配單位為之。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採公開標售者,由農委會辦理。
1依第六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得標文件正本,於配額有效期
2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進口,不得延期。
1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
2起,未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