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on Governing the Commendations for Excellent Exporters/Importers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10462737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50460095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5046069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7-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7046067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11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1046037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2046038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8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3046028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刪除第 7-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6046025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6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70460283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8046031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1046025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6-1 條、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0 條序文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35020012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2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1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
2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1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2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1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2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署公告之。
1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2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