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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Service Fee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51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1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2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3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