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the CNS Mark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經濟部(89)經標檢字第 8931400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90)經標檢字第 09004627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10461942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10463110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 條之附表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0972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 條條文之部分附表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303809690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30383180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 條條文之部分附表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4038571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之附表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50381413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 條條文之部分附表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6038251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第 3、4 條條文之附表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7038266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及第 3、4 條之附表;並增訂第 6-1 條條
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903832190 號
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及第 3、4 條條文之附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1038165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4038107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38056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38165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刪除第 6-1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規費及查核規費。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刪除)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四、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1正字標記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相關規費如下:
一、工廠檢查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四章規定。
2同一案件同時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相關作業者,計收一次規費。
(刪除)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