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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濟部(88)經標檢字第 88385786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經濟部(91)經標字第 0910460966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驗證登錄時,每一型式商品驗證申請費新台幣五千元;每一系列型式
2商品驗證申請費新台幣三千元。
1取得驗證登錄者,應繳納登錄年費,其費額依商品類別分別公告定之。
2前項年費自登錄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准予登錄後,由檢驗專責機關通知
3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1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取樣檢驗或工廠追查時,經檢 (試
2) 驗不合格或追查不符合規定者,其檢 (試) 驗費及作業費費用,依下列
3規定向生產廠場計收:
一、檢 (試) 驗費:依檢驗專責機關公告之委託試驗費額計收。
二、工廠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七千元。
補 (加) 發驗證登錄證書 (副本) 費:每份新台幣三百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