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460240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90460750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2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領取或補、換發下列證冊,其證冊費數額如下:
一、營業許可書,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二、業務手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三、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2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