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40460084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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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應繳報名費及術科考驗費,合計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地下水鑿井技工經考驗合格,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證書費,始得領取考驗合格證書;申請補、換發考驗合格證書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