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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65)台內營字第 65997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404604670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40461046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事業編送各級主管機關之年報及月報,應包括給水設備概況、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自來水事業編送之報表應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負其責任,並於表首加蓋印信。
自來水事業年報之編送,應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為之;月報之編送,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