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46083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40460200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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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