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Act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Shihmen Reservoir and Its Catchment Area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125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8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六年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5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104601330 號公告 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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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各預算之各部會;
2地方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宜蘭縣政府。
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各治理計畫之生態調查、評估及與在地民眾、團
4體協商溝通機制之建立。
四、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5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五、石門水庫活化及其自來水供水工程之執行。
六、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
6地方執行機關依相關法令及權責辦理。
7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情形。
1本條例適用範圍,為石門水庫蓄水範圍與集水區整體環境整治、復育及其
2供水區內之高濁度原水改善設備興建等相關業務。
3中央主管機關應先依環境、生態保育、地貌維護、集水區整體環境復育,
4必要時,依危險地區產業活動之禁止、補償、居住照顧等要素,擬訂石門
5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
6中央執行機關依前項整治計畫,規劃各期執行計畫,送第五條石門水庫及
7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各期實施計畫。
8前項各期實施計畫應充分資訊公開,並建立與在地居民、生態保育專家之
9協商機制,以確保相關建設不破壞生態環境。
1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條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特別
2預算方式編列。
3前項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使用之限制。
4第一項經費來源,其中新臺幣一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
5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
6度之限制。其餘新臺幣一百二十億元經費,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7特別預算編列支應,其編製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本條例辦理,不受
8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之限制。
1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依工程、水利、環境、生態專業組成石門
2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及政策協
3調等工作,本小組為任務型態,並得置專業專任人員協助,所需人力由中
4央執行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
5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
6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7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一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
1有關集水區整治方案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攔砂壩新建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二、現有攔砂壩應進行疏濬、拆除或其他改善作業。
三、禁止新闢產業道路,並對現有產業道路進行必要之改善,惟現有產業
2道路不得升級或拓寬。
四、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整體環境生態復育、土地利用型態檢討與禁止
3、在地住民照顧、及各種有利於整體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復育
4有關之必要措施。
1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六年。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3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