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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9060070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八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140606032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所稱水文資訊,指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產製及儲存,並經本署完成檢核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面等電子資訊。
1申請水文資訊時,除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者外,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
2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之部分時,其應收費用按未缺測部分數量佔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之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免收費用:
一、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簽定有合作契約、協議、計畫或公文書件者。
二、基於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業務需要,同意將雙方產製之水文資訊對等互惠且免費提供者。
三、各級政府機關因辦理業務需要,請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提供水文資訊協助者。
依本標準申請水文資訊所衍生之金融機構手續費,由申請者負擔。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