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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3061409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70607829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
2費。
3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1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
2證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1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2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