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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46020155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
2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
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