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一日經濟部(52)經台營字第 9708 號、國防部
(52)律術字第 115 號令會銜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57)台內字第 0310 號令核定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69)台經字第 3269 號函核定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69)國營台字第 13072 號、
國防部(69)淦湜字第 15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二日經濟部(80)國營字第 035558 號、 國防
部(80)伸信字第 40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8 及第 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09704605340 號令、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700008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
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09904604610 號令、國防
部國制研審字第 099000056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14 條條文;並
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004607020 號令、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0000102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12、14 條
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104608390 號
令、國防部國制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08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1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604603830 號令、
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6000015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2、14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1421421400 號
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19545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
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本辦法用電優待付費範圍,係指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非營業用電並按表計電燈電價計費者為限。
本辦法之用電優待付費,除政府宣布實施節約能源緊急應變時期全部用電仍依全價計算外;每月用電在三百度以下部分,按電力機構奉准電價之五折計收;逾三百度部分,全價計收。
1現役軍人家屬應憑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用電優待。
2前項申請用電優待付費以電力機構一個供電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電戶申請優待。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電戶優待。
3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電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現役軍人家屬申請優待計費,應遵守當地電力機構營業規章,並至其指定地點辦理。
1享受用電優待付費之現役軍人家屬,如身分變更而不合優待時,應即依照規定向當地電力機構辦理取消優待付費手續。
2前項現役軍人家屬身分變更而不合優待之資料,由當地電力機構向該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查證,各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應予充分配合。
現役軍人家屬遷居時,原住所應辦理取消優待付費手續,新住所應依前三條規定,重新申請優待。
現役軍人家屬應隨時接受電力機構優待付費調查,不得拒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停止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力機構除依電業法、電價表及營業規章辦理外,並停止該年度優待付費權利:
一、拖欠應繳電費經停電。
二、有竊電行為。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其遺族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