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一日經濟部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經濟部(60)經人字第 11413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0950367437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098006483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五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09903674160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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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鼓勵所屬事業機構員工久任特訂定本辦法。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1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正式編制之員工在各該機構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其最
2近三年考績有一年列甲等以上,兩年列乙等者得予表彰。但中華民國九十
3六年一月一日後新進用之員工,不適用之。
1前條所稱連續服務之年資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 在本機構 (包括機構之前身) 連續服務之年資。
(二) 原服務之機構,與現在服務之機構合併,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2。
(三) 本部暨所屬事業機構或其事業機構相互間因業務上之需要調用者,
3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左列各款年資,不予合併計算:
(一) 調用人員而不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服務機構之年資。
(二)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在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三) 因案停職經准復職中斷之年資。
1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服務滿一定期限之員工得由各機構於期滿後依左列
2方式表彰之:
(一) 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之員工發給獎狀。
(二) 連續服務滿廿年者發給銅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三) 連續服務滿廿五年者發給銀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3。
(四) 連續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發給三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4。
1員工表彰除總經理及協理應專案報部核准後辦理外,其餘人員應于各該機
2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紀念時為之。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