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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1120840698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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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
2各機構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各機構自行管理。
各機構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各機構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