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濟部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六日經濟部(83)經能字第 083188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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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稱年度係採曆年制。
1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四款所稱用電容量,係指能源用戶申請用電時之契
2約容量。
1本辦法適用之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業務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
2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3能源供應事業停止經營能源業務一年以上或連續五年度經營能源業務未達
4規定數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情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1能源供應事業或能源用戶依規定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經核准後,經營業
2務或使用能源再度達規定數量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1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油當量,係以每公升原油熱值為九千千卡作為換
2算基準。
3各類能源其熱值及油當量換算標準如附件一。
4(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5三) 15094-15095 頁)
1能源用戶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能源查核專責組織 (應包括能源管理人員) 。
二、能源流程分析。
三、儀表監視及測試系統。
四、主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及使用紀錄。
五、定期檢查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六、能源耗用統計及單位產品能源使用效率分析。
七、前一年度執行節約能源計畫成效檢討。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七款資料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填列一式一份,送中央主管
3機關核備。經核備後之第二款資料如有變更,應自變更日起四十五日內報
4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1前條之能源流程分析資料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圖示,並註明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容量大小、原料產品進出量及各種
2能源投入輸出量等。生產流程或服務流程,並註明各主要部門之功能
3及能源投入輸出量等。
二、以簡圖個別表示燃料油、電能、煤炭、天然氣及蒸汽之使用平衡流程
4。
三、表列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合計容量 (數量) 新增及汰舊容量 (數量)
5、及投資金額等。
1能源用戶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將該年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資料填列
2一式一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3前項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期間,仍應暫依原報計畫執行。
1前條之節約能源目標資料,應包括主要產品單位產品能源使用量目標及能
2源生產力目標。
(刪除)
1能源用戶申報能源查核資料,未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得於收到通知之
2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覆。
3同一案之申覆,以一次為限。
1能源供應事業之經營資料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填列一式一份,向中央主
2管機關申報。
3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如附件三。
4(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5三) 15103 頁)
1能源用戶之使用能源資料應按月分別填列,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集
2前半年資料一式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3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如附件四。
4(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5三) 15119 頁)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規定,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1節約能源成效績優或對節約能源活動貢獻卓著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
2表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