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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71)台經字第 0854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 07508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100873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30002942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0677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刪除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8000248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4020088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302001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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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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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2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3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2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