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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經濟部能源局能技字第 0960402601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經濟部能源局能技字第 0990403418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能源署能節字第 11204030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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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