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4070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6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