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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553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每件應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費新臺幣八萬元。
經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涉及變更能源使用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繳費後自行撤回申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變更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