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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八日行政院(83)台經字第 1200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84)台經字第 0560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84)台經字第 4469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4001024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8003681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030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6 條所列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管轄;所列由「經濟部中 小企業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擔任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216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320023941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發展事項。
二、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事項。
三、中小企業之融資與保證事項。
四、中小企業之稅制事項。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2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3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研究員三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經費,由經濟部編列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