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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公人字第 0 088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自 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停止辦理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人字第 1032360055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年為限,期
2滿得續聘之。
3前項顧問不得逾二十五人。
1本會顧問得就公平交易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
2諮詢。但不得就個別公平交易事件,提供建言。
1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2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含參事) 得列席前項會議。
本會顧問不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