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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 091 00121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 092 00059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 0 9300097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09500 043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本 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 變更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4 條第 1 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 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 5 條所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卷宗閱覽辦法」,亦已另調整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2156055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新名 稱: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4156019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1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1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
五、出席委員。
六、案由。
七、議程。
八、決議內容。
2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3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