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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095000365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本 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 變更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公平交 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3156011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公 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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