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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秘字第 100000181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變更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第 2 條第 1 項、附表、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核能安 全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秘字第 1120019 45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2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3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1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2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