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 093001425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7、9、10、13、14、1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92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60007021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10129563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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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爰依消費者保護
2法第四十條規定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
七、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八、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
1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
2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
3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4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
5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6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
1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2委員召集之。
3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4一人擔任主席。
5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7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
8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9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1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
2肋之。
本會設四組至五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會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人,其職掌由行政院定之。
本會置組長、秘書、科長、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一人至三人。
1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
2期屆滿為止。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1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
2費。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