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一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4、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8331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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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郵政儲金匯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三、郵攻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1本局對全國各郵區及各地郵局辦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
2務,有指揮監督之權。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郵政總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二人,襄理
2局務:置總稽核一人,掌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及帳
3務、財務之稽核事項。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
2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二
3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三十人
4,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十八人至
5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6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
7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二百
8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2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
3計及統計事項。
4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或五人,
2股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副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設
3計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
4四人至六人,管理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製卡員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三十
5人。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