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69)交人字第 2572(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交通部(71)交人字第 09586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73)交人字第 0187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附表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75)交人發字第 5703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84)交人發字第 844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86)交人發字第 860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交通部(87)交人發字第 873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之附表 8.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90)交人發字第 000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之附表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3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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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各等級郵局及支局區分如左:
一、各等級郵局區分為特等、一等甲級、一等乙級、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2、三等。
二、支局分為特級、甲級、乙級、丙級、丁級、戊級。
1各等級郵局指設於左列地區具有獨立郵件收攬投遞系統之主要郵政機構:
一、縣、市以上政府所在地及重要鄉、鎮、市公所在地。
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交通衝要地區。
2前項以外各局均為支局。
1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之設置、等級之設置、,按「郵務收入」、「收寄及招
2領特種郵件」、「存簿結存及壽險保額」、「儲匯壽及代理業務工作量」
3、「投遞特種郵件」五項業務為標準。
4前項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5附表: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表
6┌───┬──────────────────────────┐
7│郵 局│ 標 準 項 目 及 每 月 平 均 數 額 │
8│等 級│ │
9├─┬─┼────┬────┬────┬────┬───┬──┤
10│郵│支│郵務收入│存簿結存│收寄及招│儲匯壽及│投遞特│每項│
11│局│局│ (元) │及壽險保│領特種郵│代理業務│種郵件│基數│
12
1前標準,每二會計年度重新檢討調整一次,但遇郵資調整或金融市場有重
2大變動時,得視實際情形配合調整之。
1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之標準表核算,如已達較高級標準
2者,應予升級,如未達該等級標準者,應予降級。
3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等級之調整,由各區郵政管理局依前項規定核算,特等
4郵局應由郵政總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其餘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由郵政總局核
5准後實施。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3│ │ │ │) │ │次、張) │ │ │
14├─┼─┼────┼────┼────┼────┼───┼──┤
15│特│ │23,214,0│13,689,0│341,400 │757,500 │300,00│ 6 │
16│等│ │00 │00 │ │ │0 │ │
17├─┼─┼────┼────┼────┼────┼───┼──┤
18│一│特│7,738,00│4,563,00│113,800 │252,500 │100,00│ 5 │
19│甲│ │0 │0 │ │ │0 │ │
20├─┼─┼────┼────┼────┼────┼───┼──┤
21│一│甲│3,095,00│1,825,00│45,500 │101,000 │40,000│ 4 │
22│乙│ │0 │0 │ │ │ │ │
23├─┼─┼────┼────┼────┼────┼───┼──┤
24│二│乙│1,238,00│730,00 │18,200 │40,400 │16,000│ 3 │
25│甲│ │0 │0 │ │ │ │ │
26├─┼─┼────┼────┼────┼────┼───┼──┤
27│二│丙│619,000 │365,000 │9,100 │20,200 │8,000 │ 2 │
28│乙│ │ │ │ │ │ │ │
29├─┼─┼────┼────┼────┼────┼───┼──┤
30│三│丁│未滿 619│未滿 365│未滿 9,1│未滿 20,│未滿 8│ 1 │
31│等│ │,000 │,000 │00 │200 │,000 │ │
32├─┼─┴────┴────┴────┴────┴───┴──┤
33│說│1 「郵務收入」、「收寄及招領特種郵件」、「存簿結存及壽險│
34│明│ 保額」、「儲匯壽及代理業務工作量」 (包括存簿、定期、劃│
35│ │ 撥儲金存提次數、匯票、禮券開發兌付張數、壽險有效契約件│
36│ │ 數及代發退休俸補助金等實際轉存戶數) 、「投遞特種郵件」│
37│ │ 均以二會計年度各月實績之平均數為準。 │
38│ │2 管轄局業績可將其所轄分支機構業績併入計算,惟獨立局改設│
39│ │ 為支局未滿二年者不包括在內。 │
40│ │3 各郵局等級之評定以五項標準項目之平均數為準 (小數點以下│
41│ │ 四捨五入,惟提升等級者不得適用,以下同) ,營業支局以四│
42│ │ 項標準項目之平均數為準;兼辦投遞工作之支局五項標準項目│
43│ │ 按四項核算,例如:某兼辦投遞工作之甲級支局五項標準項目│
44│ │ 基數各為 3 點,其平均基數為 (3+3+3+3+3)÷4 =3.75,仍│
45│ │ 可評定為甲級支局。 │
46│ │4 特等局五項標準項目未超過最低標準 1.5 倍以上者,內部單│
47│ │ 位應按最低標準設置,科室主管及相當職務,限以高員級任用│
48│ │ 。 │
49│ │5 本表修訂應報交通部核備。 │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