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交通部(72)交人字第 12493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五日交通部(73)交人字第 1928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交通部(74)交人字第 0518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77)交人發字第 770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交通部(85)交人發字第 850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交通部(89)交人發字第 890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7~1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90085006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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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
2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交通部次
2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兼任。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2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3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4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5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6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
7二年一聘,並得續聘。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編制內職員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2務。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督導組。
1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專門委員、簡任技正派兼之;另置技正三人、視
2察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書記二人,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1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
2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3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成立之道
4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直轄市、縣 (市)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