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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73)交人字第 10509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交通部(84)交人發字第 8431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處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古蹟
2及海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之管理輔導及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
3興建經營事項。
四、風景特定區內各項實質建設之協調及區內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
4審查事項。
五、環境整潔及旅遊秩序之維護管理事項。
六、旅遊服務、安全及解說事項。
七、風景特定區經營收支之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事項。
本處設三課,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辦事員、技佐、書記。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清潔隊,置隊長一人,兼任。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商請警察機關設置專業警察或駐衛警察。
本處於必要時得依本區資源特性報請核准聘用專家協助工作。
本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