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三日交通部(79)交人發字第 790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83)交人發字第 830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10 條條文及增訂第 8 條之一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交通部(89)交人發字第 892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7、8、8-1、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11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20976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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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
2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
3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
4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
5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6。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1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
2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2襄理局務。
1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
2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
3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
4、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2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2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2風事項。
1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2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1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2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3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4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5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6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7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8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9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10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1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