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交通部(86)交人發字第 860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交通部(91)交人發字第 091B00002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6、15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00173636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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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下
2簡稱本局)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
2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
3、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
4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
5、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
6地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
7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他技術開發
8、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
9、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他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1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
2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2襄理局務。
1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
2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
3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
4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2、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
2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依職務
2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