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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1B000059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4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8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7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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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1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掌理
2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3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1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2襄助處務。
3前項處長、副處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1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
2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3前項課長、段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
2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