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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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棧埠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儲課:設整理、分配二股,掌理倉位準備、分配、碼頭聯絡及倉儲
2設備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搬運課:設裝卸、監理、貨櫃、駁運四股,掌理裝卸作業,工人調配
3、貨物駁運、貨櫃裝卸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
4關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1本處置課長二人、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主任二人,
2並置股長、稽查、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
3全衛生管理員、倉庫管理員、工務員、繪圖員、課員、倉庫副管理員、監
4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士、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
5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1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
2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其
2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2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各等通棧 (倉庫) 、穀倉、貨櫃儲運場設置人員如下:
一、甲等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二、乙等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三、丙等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四、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
五、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
1本處得設機具所,置主任、副主任、股長,並於機具所下設調派站,各置
2站長一人,旅客服務所,置主任一人,其餘人員均由本處暫行編制表內調
3派。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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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4├─────┬────┬───────────────────┤
5│職 稱│員 額│備 考│
6├─────┼────┼───────────────────┤
7│處長 │一 │ │
8├─────┼────┼───────────────────┤
9│副處長 │三 │ │
10├─────┼────┼───────────────────┤
11│課長 │二 │ │
12├─────┼────┼───────────────────┤
13│秘書 │一 │ │
14├─────┼────┼───────────────────┤
15│正工程司 │一 │ │
16├─────┼────┼───────────────────┤
17│副工程司 │四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18├─────┼────┼───────────────────┤
19│主任 │二九 │總務室主任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
20│ │ │一人,倉庫主任二一人,穀倉主任二人,貨│
21│ │ │櫃場主任二人,機具所主任一人,旅客服務│
22│ │ │所主任一人。 │
23├─────┼────┼───────────────────┤
24│副主任 │二五 (一│倉庫副主任二一人,穀倉副主任二人,貨櫃│
25│ │) │場副主任二人,機具所副主任一人兼任,由│
26│ │ │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27├─────┼────┼───────────────────┤
28│站長 │二 │調派站。 │
29├─────┼────┼───────────────────┤
30│股長 │七 (二) │機具所股長二人兼任,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
31│ │ │任。 │
32├─────┼────┼───────────────────┤
33│稽查 │四 │ │
34├─────┼────┼───────────────────┤
35│幫工程司 │五 │ │
36├─────┼────┼───────────────────┤
37│勞工安全管│一 │ │
38│理師 │ │ │
39├─────┼────┼───────────────────┤
40│勞工衛生管│一 │ │
41│理師 │ │ │
42├─────┼────┼───────────────────┤
43│勞工安全衛│二 (一五│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
44│生管理員 │) │格人員兼任。 │
45├─────┼────┼───────────────────┤
46│倉庫管理員│一三三 │ │
47├─────┼────┼───────────────────┤
48│工務員 │八 │ │
49├─────┼────┼───────────────────┤
50│課員 │一六 │以上為員跨高級人員。 │
51├─┬───┼────┼───────────────────┤
52│佐│業務類│一三七 │倉庫副管理員一二六人、辦事員十一人。 │
53│跨├───┼────┼───────────────────┤
54│員│技術類│七 │繪圖員二人、監工員五人。 │
55│級│ │ │ │
56├─┼───┼────┼───────────────────┤
57│佐│業務類│一八 │書記一八人。 │
58│級│ │ │ │
59├─┼───┼────┼───────────────────┤
60│士│業務類│○ │ │
61│跨├───┼────┼───────────────────┤
62│佐│技術類│三一 │各類領班、副領班三一人。 │
63│級│ │ │ │
64├─┼───┼────┼───────────────────┤
65│士│業務類│三五三 │業務工三五三人。 │
66│級├───┼────┼───────────────────┤
67│ │技術類│二四一 │技術工二四一人。 │
68├─┼───┼────┼───────────────────┤
69│人│主任 │一 │ │
70│事├───┼────┼───────────────────┤
71│室│課員 │二 │ │
72│ ├───┼────┼───────────────────┤
73│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74│ ├───┼────┼───────────────────┤
75│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76├─┼───┼────┼───────────────────┤
77│會│會計主│一 │ │
78│計│任 │ │ │
79│室├───┼────┼───────────────────┤
80│ │課員 │二 │ │
81│ ├───┼────┼───────────────────┤
82│ │辦事員│一 │ │
83│ ├───┼────┼───────────────────┤
84│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85├─┼───┼────┼───────────────────┤
86│政│主任 │一 │ │
87│風├───┼────┼───────────────────┤
88│室│課員 │二 │ │
89├─┴───┼────┼───────────────────┤
90│合 計│一○四五│ │
91│ │ (一八) │ │
92├─────┴────┴───────────────────┤
93│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94│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95│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96│ 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97│ 二 會計室現職雇員一人、人事室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
98│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99│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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