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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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規劃、設計、研究等事項。
二、工務課:工程計畫、督導、施工、管制、驗收等事項。
三、業務課: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招標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
2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1本廠置課長三人 (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務
2課長專任) 、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主任二人,並置幫工程司、
3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4) 、工務員、課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
5務工、技術工、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
6,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1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2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2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2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本廠得設前鎮修護站,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則另定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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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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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稱│員 額│備 註│
6├─────┼────┼───────────────────┤
7│廠長 │一 │ │
8├─────┼────┼───────────────────┤
9│副廠長 │一 │ │
10├─────┼────┼───────────────────┤
11│課長 │一 (二) │設計、工務二課課長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12│ │ │業務課課長專任。 │
13├─────┼────┼───────────────────┤
14│正工程司 │三 │ │
15├─────┼────┼───────────────────┤
16│副工程司 │三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17├─────┼────┼───────────────────┤
18│主任 │二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 │
19│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
20│ │ │修護站主任一人 (兼任) ,由幫工程司以上│
21│ │ │人員兼任。 │
22├─────┼────┼───────────────────┤
23│幫工程司 │四 │ │
24├─────┼────┼───────────────────┤
25│勞工安全管│一 │ │
26│理師 │ │ │
27├─────┼────┼───────────────────┤
28│勞工安全衛│ (一)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29│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30├─────┼────┼───────────────────┤
31│勞工安全管│ (八)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32│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33├─────┼────┼───────────────────┤
34│工務員 │一○ │ │
35├─────┼────┼───────────────────┤
36│課員 │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37├─┬───┼────┼───────────────────┤
38│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39│跨├───┼────┼───────────────────┤
40│員│技術類│六 │繪圖員一人。 │
41│級│ │ │監工員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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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士│技術類│一四 │領班、副領班十一人。 │
44│跨│ │ │副駕駛一人 (俟留用副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45│佐│ │ │) 、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 (俟留用小│
46│級│ │ │船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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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士│業務類│一六 │業務工十六人。 │
49│級├───┼────┼───────────────────┤
50│ │技術類│四○ │技術工四十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三人 (│
51│ │ │ │內一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缺後改置) │
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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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人│主任 │一 │ │
55│事├───┼────┼───────────────────┤
56│室│課員 │一 │ │
57│ ├───┼────┼───────────────────┤
58│ │小計 │二 │ │
59├─┼───┼────┼───────────────────┤
60│會│會計主│一 │ │
61│計│任 │ │ │
62│室├───┼────┼───────────────────┤
63│ │課員 │二 │ │
64│ ├───┼────┼───────────────────┤
65│ │辦事員│一 │ │
66│ ├───┼────┼───────────────────┤
67│ │小計 │四 │ │
68├─┼───┼────┼───────────────────┤
69│政│主任 │一 │ │
70│風├───┼────┼───────────────────┤
71│室│課員 │一 │ │
72│ ├───┼────┼───────────────────┤
73│ │小計 │二 │ │
74├─┴───┼────┼───────────────────┤
75│合 計│一一六 │ │
76│ │ (一二) │ │
77├─────┴────┴───────────────────┤
78│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79│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80│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81│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82│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83│ 訂定之。 │
84│ 三 現職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一人,│
85│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副駕駛、小船│
86│ 駕駛、各類船工 (匠) 。 │
87│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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