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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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平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
2議、港區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及收費、棧埠營
3運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與維修管理等
4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文書、檔
5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勞工安全衛生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6。
1安平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
2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1本分局置課長三人 (其中工務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
2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技士、課員、監工員、技
3佐、辦事員、書記、技術工、業務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
4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
2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3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4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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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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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稱│員 額│備 註│
6├─────┼────┼───────────────────┤
7│分局長 │一 │ │
8├─────┼────┼───────────────────┤
9│副分局長 │一 │以上為高員級跨副長級人員。 │
10├─────┼────┼───────────────────┤
11│課長 │二 (一) │工務課課長 (兼任)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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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副工程司 │一 │以上為高員級人員。 │
15├─────┼────┼───────────────────┤
16│室主任 │一 │行政室。 │
17├─────┼────┼───────────────────┤
18│幫工程司 │二 │ │
19├─────┼────┼───────────────────┤
20│工務員 │二 │ │
21├─────┼────┼───────────────────┤
22│技士 │三 │ │
23├─────┼────┼───────────────────┤
24│課員 │七 │一 其中一人需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5│ │ │ 資格。 │
26│ │ │二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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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佐│業務類│六 │辦事員六人。 │
29│跨├───┼────┼───────────────────┤
30│員│技術類│一 │技佐一人。 │
31│級│ │ │ │
32├─┼───┼────┼───────────────────┤
33│佐│業務類│五 │書記五人。 │
34│級│ │ │ │
35├─┼───┼────┼───────────────────┤
36│士│技術類│一 │小船駕駛一人。 │
37│跨│ │ │ │
38│佐│ │ │ │
39│級│ │ │ │
40├─┼───┼────┼───────────────────┤
41│士│業務類│七 │業務工七人。 │
42│級├───┼────┼───────────────────┤
43│ │技術類│三 │技術工三人 (內含船工 (匠) 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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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人事管理員│ (一) │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46├─────┼────┼───────────────────┤
47│會計員 │一 │ │
48├─────┼────┼───────────────────┤
49│合 計│四四 │ │
50│ │ (二) │ │
51├─────┴────┴───────────────────┤
52│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單位│
53│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54│ 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
55│ ,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56│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57│ 訂定之。 │
58│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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