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暨暫行編製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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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 (以下簡稱各地辦
2事處) ,承本局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程事項。
1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本局專案
2報由交通部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並設
3信號台 (話務台) ,置台長 (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
4、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
5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
6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
7配時,得由本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各地辦事處如需要警務人員,由各地辦事處視業務需要情形,函請本局轉
2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各地辦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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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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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稱│員 額│備 註│
6├─────┼────┼───────────────────┤
7│主任 │一 │高員跨副長級人員。 │
8├─────┼────┼───────────────────┤
9│副工程司 │一 │高員級人員。 │
10├─────┼────┼───────────────────┤
11│幫工程司 │一 │ │
12├─────┼────┼───────────────────┤
13│技士 │三 │ │
14├─────┼────┼───────────────────┤
15│台長 │ (一) │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
16├─────┼────┼───────────────────┤
17│會計員 │一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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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20│跨├───┼────┼───────────────────┤
21│員│技術類│一○ │ │
22│級│ │ │ │
23├─┼───┼────┼───────────────────┤
24│士│業務類│ │業務工一○。 │
25│級├───┼────┼───────────────────┤
26│ │技術類│ │技術工二人。 │
27├─┴───┼────┼───────────────────┤
28│合 計│二二 │ │
29│ │ (一) │ │
30├─────┴────┴───────────────────┤
31│備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單位人員職稱│
32│ 之官等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33│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34│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