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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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
二、修建課:工程設計發包及考核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2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兼。
1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六人、副工
2程司六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3兼任) 、課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
4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1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2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2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2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 (由各
2級工程司兼任) ,並設水電所管理水電工程置主任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
3任) 、設測量隊辦理全港區之測量置隊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其
4餘所需人員均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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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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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稱│員 額│備 考│
6├────────┼───┼─────────────────┤
7│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8├────────┼───┼─────────────────┤
9│副處長 │ (二) │由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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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專員 │一 │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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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課長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14├────────┼───┼─────────────────┤
15│工務所主任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16├────────┼───┼─────────────────┤
17│水電所主任 │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18├────────┼───┼─────────────────┤
19│測量隊隊長 │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20├────────┼───┼─────────────────┤
21│正工程司 │六 │ │
22├────────┼───┼─────────────────┤
23│副工程司 │六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24├────────┼───┼─────────────────┤
25│總務室主任 │一 │ │
26├────────┼───┼─────────────────┤
27│幫工程司 │六 │ │
28├────────┼───┼─────────────────┤
29│工務員 │一二 │ │
30├────────┼───┼─────────────────┤
3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 │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32│員 │ │ │
33├────────┼───┼─────────────────┤
34│課員 │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35├─┬──────┼───┼─────────────────┤
36│佐│業務類 │一 │辦事員一人。 │
37│跨├──────┼───┼─────────────────┤
38│員│技術類 │六 │監工員六人。 │
39│級│ │ │ │
40├─┼──────┼───┼─────────────────┤
41│士│技術類 │三 │各類領班三人。 │
42│跨│ │ │ │
43│佐│ │ │ │
44│級│ │ │ │
45├─┼──────┼───┼─────────────────┤
46│士│業務類 │六 │業務工六人。 │
47│級├──────┼───┼─────────────────┤
48│ │技術類 │五○ │技術工五○人。 │
49├─┼──────┼───┼─────────────────┤
50│人│主任 │一 │ │
51│事├──────┼───┼─────────────────┤
52│室│課員 │一 │ │
53├─┼──────┼───┼─────────────────┤
54│會│會計主任 │一 │ │
55│計├──────┼───┼─────────────────┤
56│室│課員 │一 │ │
57│ ├──────┼───┼─────────────────┤
58│ │辦事員 │一 │ │
59├─┼──────┼───┼─────────────────┤
60│政│主任 │一 │ │
61│風├──────┼───┼─────────────────┤
62│室│課員 │一 │ │
63├─┴──────┼───┼─────────────────┤
64│合 計│一○六│ │
65│ │(一二)│ │
66├────────┴───┴─────────────────┤
67│附註: │
68│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
69│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務,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70│ 等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71│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72│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