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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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左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設計規劃研究事項。
二、工務課:施工招標驗收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1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正
2副廠長均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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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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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 稱│員 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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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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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副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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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廠置課長二人 (均由本廠各級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
2二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3) 、課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其
4員額另以暫行編製表定之。
1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2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
2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2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定另定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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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正工程司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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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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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總務室主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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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幫工程司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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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務員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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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勞工安全衛生管│ (二) │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25│理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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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課 員│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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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佐跨│業務類 │一 │辦事員一人。 │
30│員級├────┼───┼──────────────────┤
31│ │技術類 │五 │監工員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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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佐級│業務類 │一 │書記一人。 │
34│士跨├────┼───┼──────────────────┤
35│佐級│技術類 │十一 │各類領班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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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士級│業務類 │九 │業務工九人。 │
38│ ├────┼───┼──────────────────┤
39│ │技術類 │七四 │技術工七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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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事│主任 │一 │ │
42│室 ├────┼───┼──────────────────┤
43│ │助理員 │一 │ │
44├──┼────┼───┼──────────────────┤
45│會計│會計主任│一 │ │
46│室 ├────┼───┼──────────────────┤
47│ │課員 │一 │ │
48│ ├────┼───┼──────────────────┤
49│ │辦事員 │一 │ │
50├──┼────┼───┼──────────────────┤
51│政風│主任 │一 │ │
52│室 ├────┼───┼──────────────────┤
53│ │助理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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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合 計│一二八│ │
56│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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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附註: │
59│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
60│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務職務列│
61│ 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
62│ 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63│二 會計室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64│三 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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