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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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蘇澳港分局 (以上簡稱本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
2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課: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代
3辦工程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4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及其他不屬課、室之事項。
1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
2局務。
1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內港航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長由工程
2司兼任) 、正工程司三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並置行政室主任、
3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4理員、辦事員、技佐、倉庫副管理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
5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副駕駛、副
6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7之。
1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罝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2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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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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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 稱│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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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局長 │一 │ │
9├───────┼───┼──────────────────┤
10│副分局長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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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
2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2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及倉儲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置所長,並設第一
2及第二庫區,各置倉庫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1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置主任 (由各級工
2程司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1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置主任 (由各級工程司兼
2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本分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件。但會計、
2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3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4,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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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課長 │一 │港航課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課長由幫│
15│ │ (二)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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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正工程司 │三 │ │
18├───────┼───┼──────────────────┤
19│技正 │一 │ │
20├───────┼───┼──────────────────┤
21│副工程司 │四 │ │
22├───────┼───┼──────────────────┤
23│所長 │一 │棧埠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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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主任 │ (二) │港埠工程所及船機修理所主任由幫工程司│
26│ │ │以上人員兼任。 │
27│ │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28├───────┼───┼──────────────────┤
29│行政室主任 │一 │ │
30├───────┼───┼──────────────────┤
31│倉庫主任 │二 │ │
32├───────┼───┼──────────────────┤
33│幫工程司 │六 │ │
34├───────┼───┼──────────────────┤
35│勞工安全衛生管│ (二) │由工務員、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
36│理員 │ │任。 │
37├───────┼───┼──────────────────┤
38│工務員 │四 │ │
39├───────┼───┼──────────────────┤
40│課員 │一○ │ │
41├───────┼───┼──────────────────┤
42│倉庫管理員 │七 │ │
43├───────┼───┼──────────────────┤
44│技士 │三 │ │
45├───────┼───┼──────────────────┤
46│船長 │四 │ │
47├───────┼───┼──────────────────┤
48│輪機長 │四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49├───────┼───┼──────────────────┤
50│大副 │一 │以上為員級人員。 │
51├──┬────┼───┼──────────────────┤
52│佐跨│業務類 │一五 │辦事員九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 │
53│員級├────┼───┼──────────────────┤
54│ │技術類 │三 │技佐二人、船副一人。 │
55├──┼────┼───┼──────────────────┤
56│佐級│技術類 │一八 │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 │
57├──┼────┼───┼──────────────────┤
58│士跨│技術類 │三 │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一人。 │
59│佐級│ │ │ │
60├──┼────┼───┼──────────────────┤
61│士級│業務類 │一二 │業務工一二人。 │
62│ ├────┼───┼──────────────────┤
63│ │技術類 │六二 │技術工二五人、各類船工 (匠) 三七人。│
64├──┼────┼───┼──────────────────┤
65│人事│主任 │一 │ │
66│室 ├────┼───┼──────────────────┤
67│ │課員 │二 │ │
68├──┼────┼───┼──────────────────┤
69│會計│會計主任│一 │ │
70│室 ├────┼───┼──────────────────┤
71│ │課員 │二 │ │
72├──┼────┼───┼──────────────────┤
73│政風│主任 │一 │ │
74│室 ├────┼───┼──────────────────┤
75│ │課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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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合 計│一七六│ │
78│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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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附註: │
81│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
82│ 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83│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
84│ 正時亦同。 │
85│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86│ 。 │
87│三 現職大副二名、大管輪三名、副司機一名及小船駕駛三名,仍以│
88│ 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不補。 │
89│四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仍適用原有法令之│
90│ 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91│五 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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