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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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設信號臺,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
2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民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督導
3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之維護與檢修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4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
5、室之事項。
1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
2局務。
1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工務課長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副工程司
2一人、室主任一人,並置臺長、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3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船長、輪機長、船副、辦事員、監工員、技
4佐、倉庫副管理員、業務工、技術員、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5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
2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3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
4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