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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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木課:土木工程設計、發包及施工事項。
二、浚渫課:浚渫工程之設計、發包及船機管理事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
2之 (處長、副處長均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1本處設船舶機械修理廠,置廠長一人 (由技術人員兼任) ,綜理船舶機具
2修護事項。
1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並
2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監工員、書
3記、正駕駛、正司機、水手長、挖泥長、領班、副駕駛、副司機、業務工
4、技術工、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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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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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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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處長 │ (一) │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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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副處長 │ (一) │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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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課長 │ (二) │由技術人員兼任。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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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廠長 │ (一) │由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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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正工程司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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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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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幫工程司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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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工務員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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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課員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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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船長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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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輪機長 │三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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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大副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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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大管輪 │三 │以上為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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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監工員 │二 │佐級跨員級人員。 │
34├────────┼───┼─────────────────┤
35│書記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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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正駕駛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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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正司機 │六 │以上為佐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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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水手長 │四 │ │
42├────────┼───┼─────────────────┤
43│挖泥長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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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領班 │四 │以上為士級跨佐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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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士│業務類 │四 │ │
48│級├──────┼───┼─────────────────┤
49│ │技術類 │七二 │內二十九人為船工 (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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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 計│一二一│ │
52│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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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附註: │
55│一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任用資格之船員,仍適用原│
56│ 有法令規定,得繼續留任原職至退休或離職為止。 │
57│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之規定│
58│ 訂定之。 │
59│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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