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3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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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二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搬運股:碼頭工人出勤、調派、技術指導、效率統計事項。
二、倉儲股:倉位分配、貨物提存、簽證事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
2之。
1本處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 (技術人員兼任) ,掌理機具之調配、保
2養及效率考核事項。
1本處置稽查、幫工程司、股長、技士、倉庫管理員、股員、辦事員、倉庫
2副管理員、技佐、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3暫行編制表定之。
1本處人事、會計及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駐
2處辦理。
本處各倉庫區,各置倉庫主任一人,掌理貨物儲存、裝卸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1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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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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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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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處長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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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副處長 │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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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稽查 │一 │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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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幫工程司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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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股長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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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機具保養場主任 │ (一) │由技術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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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技士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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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倉庫主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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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倉庫管理員 │一五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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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員│業務類 │一一 │ │
26│級├──────┼───┼─────────────────┤
27│ │技術類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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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佐│業務類 │二 │ │
30│級├──────┼───┼─────────────────┤
31│ │技術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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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士│業務類 │二二 │ │
34│級├──────┼───┼─────────────────┤
35│ │技術類 │一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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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合 計│八一 │ │
38│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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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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