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4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核准後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 00048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暨暫行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60001366 號公告發布施 行期間已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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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管理處:產業管理、營繕工程及留存房舍、土地之總體開發。策
2劃各站、組營運月台之管理、房舍出租規劃、收費、設備之維護、月
3台車輛進出之編排及綜合企劃管理。
二、行政室:研考、文書、印信、事務、現金出納、資金調度、公共關係
4、動員業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之事項。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
1本公司置主任秘書、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工務員、站
2務助理、業務士、技術士。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另有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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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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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 稱│暫行員額│合理員額│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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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總經理 │一 │一 │ │
9├────────┼────┼────┼───────────┤
10│主任秘書 │一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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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所屬職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
2,尚須合於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
3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2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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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長 │ (二)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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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專員 │三 │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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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科員 │二 │二 (七) │ │
19├────────┼────┼────┼───────────┤
20│辦事員 │一 │一 │ │
21├────────┼────┼────┼───────────┤
22│助理工務員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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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站務助理 │一 │○ │ │
25├────────┼────┼────┼───────────┤
26│業務士或技術士 │一八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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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主任 │ (一) │ (一) │ │
29│事├──────┼────┼────┼───────────┤
30│室│科員 │○ │ (二) │ │
31├─┼──────┼────┼────┼───────────┤
32│會│會計主任 │一 │ (一) │ │
33│計├──────┼────┼────┼───────────┤
34│室│科員 │○ │ (二) │ │
35├─┼──────┼────┼────┼───────────┤
36│政│主任 │ (一) │ (一) │ │
37│風│ │ │ │ │
38│室│ │ │ │ │
39├─┴──────┼────┼────┼───────────┤
40│合 計│三○ │一○ │ │
41│ │ (五) │ (一九) │ │
42├────────┴────┴────┴───────────┤
43│附註: │
44│一 本編制表中會計單位之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職│
45│ 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
46│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47│二 有 ( ) 部分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 (構) 相關人員兼任。 │
48│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49│ 。 │
50│四 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暫行員額為三十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
51│ 起應達合理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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