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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4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2B000001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
2列事項:
一、工務課:設計、規劃、研究、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二、總務課:文書、事務、出納等事宜。
1本廠置廠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
2廠務 (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正工程司兼任) 。
1本廠置課長二人 (內工務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
2、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課員、
3材料管理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
4,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廠得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其人員
2由本廠總員額內調派。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2。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