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人發字第 884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交通部(89)交人字第 024499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3 條暨台北區、新竹區、台中區、嘉義區、高雄區監理所暫行 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1B000023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2:
一、第一課: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第二課:汽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
3事項。
三、第三課: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第五課: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第六課:營運車輛及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
4事項。
七、資訊課: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八、總務室: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1各監理所各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 (內
2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任) ,襄理所務。
1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 (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
2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視察、稽查、工務員、課員、助
3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
4制表定之。
1各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
2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各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人
2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各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
2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2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
3置股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
4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
5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
1各監理所為辦理公路汽車檢驗,得另設汽車檢驗站,置站長一人 (由幫工
2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各監理所為業務需要,得設行車管制站,其組織另定之。
各監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監理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2┌──────────────────────┐
3│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4├───────┬───┬──────────┤
5│職 稱│員 額│備 考│
6├───────┼───┼──────────┤
7│所 長│ 一│ │
8├───────┼───┼──────────┤
9│副 所 長│ 二│ │
10├───────┼───┼──────────┤
11│副 工 程 司│ 二│ │
12
13│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14│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15├───────┼───┼──────────┤
16│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17├───────┼───┼──────────┤
18│視 察│ 一│ │
19├───────┼───┼──────────┤
20│站 長│ 四│ │
21├───────┼───┼──────────┤
22│副 站 長│ 四│ │
23├───────┼───┼──────────┤
24│稽 查│ 一七│ │
25├───────┼───┼──────────┤
26│幫 工 程 司│ 一三│ │
27├───────┼───┼──────────┤
28│課 員│ 五四│ │
29├───────┼───┼──────────┤
30│工 務 員│ 三二│ │
31├───┬───┼───┼──────────┤
32│佐 級│業務類│一一六│ │
33│跨 員├───┼───┼──────────┤
34│ 級 │技術類│ 一九│ │
35├───┼───┼───┼──────────┤
36│佐 級│業務類│ 五七│ │
37├───┼───┼───┼──────────┤
38│ │業務類│ 四六│ │
39│士 級├───┼───┼──────────┤
40│ │技術類│ 二五│ │
41├───┴───┼───┼──────────┤
42│小 計│四○○│ │
43│ │ (一) │ │
44├─┬─────┼───┼──────────┤
45│ │主 任│ 一│ │
46│人├─────┼───┼──────────┤
47│ │課 員│ 二│ │
48│事├─────┼───┼──────────┤
49│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50│室│ │ │等。 │
51│ ├─────┼───┼──────────┤
52│ │小 計│ 五│ │
53├─┼─────┼───┼──────────┤
54│ │會 計主 任│ 一│ │
55│會├─────┼───┼──────────┤
56│ │課 員│ 二│ │
57│計├─────┼───┼──────────┤
58│ │辦 事 員│ 三│ │
59│室├─────┼───┼──────────┤
60│ │小 計│ 六│ │
61├─┼─────┼───┼──────────┤
62│ │主 任│ 一│ │
63│ ├─────┼───┼──────────┤
64│政│課 員│ 二│ │
65│ ├─────┼───┼──────────┤
66│風│助 理 員│ 三│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67│ │ │ │等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68│室│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69│ │ │ │) 。 │
70│ ├─────┼───┼──────────┤
71│ │小 計│ 六│ │
72├─┴─────┼───┼──────────┤
73│合 計│四一七│ │
74│ │ (一) │ │
75└───────┴───┴──────────┘
76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77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78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79┌──────────────────────┐
80│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81├───────┬───┬──────────┤
82│職 稱│員 額│備 考│
83├───────┼───┼──────────┤
84│所 長│ 一│ │
85├───────┼───┼──────────┤
86│副 所 長│ 二│ │
87├───────┼───┼──────────┤
88│副 工 程 司│ 二│ │
89├───────┼───┼──────────┤
90│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91│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92├───────┼───┼──────────┤
93│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94├───────┼───┼──────────┤
95│視 察│ 一│ │
96├───────┼───┼──────────┤
97│站 長│ 三│ │
98├───────┼───┼──────────┤
99│副 站 長│ 三│ │
100├───────┼───┼──────────┤
101│稽 查│ 一○│ │
102├───────┼───┼──────────┤
103│幫 工 程 司│ 八│ │
104├───────┼───┼──────────┤
105│課 員│ 二七│ │
106├───────┼───┼──────────┤
107│工 務 員│ 二一│ │
108├───┬───┼───┼──────────┤
109│佐 級│業務類│ 六五│ │
110│跨 員├───┼───┼──────────┤
111│ 級 │技術類│ 一七│ │
112├───┼───┼───┼──────────┤
113│佐 級│業務類│ 二八│ │
114├───┼───┼───┼──────────┤
115│ │業務類│ 一九│ │
116│士 級├───┼───┼──────────┤
117│ │技術類│ 一三│ │
118├───┴───┼───┼──────────┤
119│小 計│二二七│ │
120│ │ (一) │ │
121├─┬─────┼───┼──────────┤
122│人│主 任│ 一│ │
123│ ├─────┼───┼──────────┤
124│ │課 員│ 一│ │
125│事├─────┼───┼──────────┤
126│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127│ │ │ │單一編制計給) 。 │
128│室├─────┼───┼──────────┤
129│ │小 計│ 三│ │
130├─┼─────┼───┼──────────┤
131│ │會 計主 任│ 一│ │
132│會├─────┼───┼──────────┤
133│ │課 員│ 二│ │
134│計├─────┼───┼──────────┤
135│ │辦 事 員│ 二│ │
136│室├─────┼───┼──────────┤
137│ │小 計│ 五│ │
138├─┼─────┼───┼──────────┤
139│ │主 任│ 一│ │
140│政├─────┼───┼──────────┤
141│ │課 員│ 一│ │
142│風├─────┼───┼──────────┤
143│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144│室│ │ │。 │
145│ ├─────┼───┼──────────┤
146│ │小 計│ 四│ │
147├─┴─────┼───┼──────────┤
148│合 計│二三九│ │
149│ │ (一) │ │
150└───────┴───┴──────────┘
151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152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153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154┌──────────────────────┐
155│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156├───────┬───┬──────────┤
157│職 稱│員 額│備 考│
158├───────┼───┼──────────┤
159│所 長│ 一│ │
160├───────┼───┼──────────┤
161│副 所 長│ 二│ │
162├───────┼───┼──────────┤
163│副 工 程 司│ 二│ │
164├───────┼───┼──────────┤
165│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166│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167├───────┼───┼──────────┤
168│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169├───────┼───┼──────────┤
170│視 察│ 一│ │
171├───────┼───┼──────────┤
172│站 長│ 四│ │
173├───────┼───┼──────────┤
174│副 站 長│ 四│ │
175├───────┼───┼──────────┤
176│稽 查│ 一五│ │
177├───────┼───┼──────────┤
178│幫 工 程 司│ 一六│ │
179├───────┼───┼──────────┤
180│課 員│ 四四│ │
181├───────┼───┼──────────┤
182│工 務 員│ 三八│ │
183├───────┼───┼──────────┤
184│護 士│ ○│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185│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186│ │ │未列入。 │
187├───┬───┼───┼──────────┤
188│佐 級│業務類│一○六│ │
189│跨 員├───┼───┼──────────┤
190│ 級 │技術類│ 二八│ │
191├───┼───┼───┼──────────┤
192│佐 級│業務類│ 五○│ │
193├───┼───┼───┼──────────┤
194│ │業務類│ 二四│ │
195│士 級├───┼───┼──────────┤
196│ │技術類│ 二○│ │
197├───┴───┼───┼──────────┤
198│小 計│三六二│ │
199│ │ (一) │ │
200├─┬─────┼───┼──────────┤
201│人│主 任│ 一│ │
202│ ├─────┼───┼──────────┤
203│ │課 員│ 二│ │
204│事├─────┼───┼──────────┤
205│ │助 理 員│ 一│ │
206│ ├─────┼───┼──────────┤
207│室│小 計│ 三│ │
208├─┼─────┼───┼──────────┤
209│ │會 計主 任│ 一│ │
210│會├─────┼───┼──────────┤
211│ │課 員│ 二│ │
212│計├─────┼───┼──────────┤
213│ │辦 事 員│ 二│ │
214│室├─────┼───┼──────────┤
215│ │小 計│ 五│ │
216├─┼─────┼───┼──────────┤
217│ │主 任│ 一│ │
218│政├─────┼───┼──────────┤
219│ │課 員│ 二│ │
220│風├─────┼───┼──────────┤
221│ │助 理 員│ 三│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222│室│ │ │。 │
223│ ├─────┼───┼──────────┤
224│ │小 計│ 六│ │
225├─┴─────┼───┼──────────┤
226│合 計│三七七│ │
227│ │ (一) │ │
228└───────┴───┴──────────┘
229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230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231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232┌──────────────────────┐
233│ 交通部公路局臺義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234├───────┬───┬──────────┤
235│職 稱│員 額│備 考│
236├───────┼───┼──────────┤
237│所 長│ 一│ │
238├───────┼───┼──────────┤
239│副 所 長│ 二│ │
240├───────┼───┼──────────┤
241│副 工 程 司│ 二│ │
242├───────┼───┼──────────┤
243│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244│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245├───────┼───┼──────────┤
246│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247├───────┼───┼──────────┤
248│視 察│ 一│ │
249├───────┼───┼──────────┤
250│站 長│ 三│ │
251├───────┼───┼──────────┤
252│副 站 長│ 三│ │
253├───────┼───┼──────────┤
254│稽 查│ 一三│ │
255├───────┼───┼──────────┤
256│幫 工 程 司│ 一二│ │
257├───────┼───┼──────────┤
258│課 員│ 三四│ │
259├───────┼───┼──────────┤
260│工 務 員│ 三一│ │
261├───────┼───┼──────────┤
262│護 士│ ○│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263│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264│ │ │未列入。 │
265├───┬───┼───┼──────────┤
266│佐 級│業務類│ 八九│ │
267│跨 員├───┼───┼──────────┤
268│ 級 │技術類│ 二三│ │
269├───┼───┼───┼──────────┤
270│佐 級│業務類│ 三二│ │
271├───┼───┼───┼──────────┤
272│ │業務類│ 一五│ │
273│士 級├───┼───┼──────────┤
274│ │技術類│ 一七│ │
275├───┴───┼───┼──────────┤
276│小 計│二八五│ │
277│ │ (一) │ │
278├─┬─────┼───┼──────────┤
279│人│主 任│ 一│ │
280│ ├─────┼───┼──────────┤
281│ │課 員│ 二│ │
282│事├─────┼───┼──────────┤
283│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284│ │ │ │單一編制計給) │
285│室├─────┼───┼──────────┤
286│ │小 計│ 四│ │
287├─┼─────┼───┼──────────┤
288│ │會 計主 任│ 一│ │
289│會├─────┼───┼──────────┤
290│ │課 員│ 二│ │
291│計├─────┼───┼──────────┤
292│ │辦 事 員│ 二│ │
293│室├─────┼───┼──────────┤
294│ │小 計│ 六│ │
295├─┼─────┼───┼──────────┤
296│ │主 任│ 一│ │
297│政├─────┼───┼──────────┤
298│ │課 員│ 二│ │
299│風├─────┼───┼──────────┤
300│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301│室│ │ │。 │
302│ ├─────┼───┼──────────┤
303│ │小 計│ 五│ │
304├─┴─────┼───┼──────────┤
305│合 計│三○○│ │
306│ │ (一) │ │
307└───────┴───┴──────────┘
308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309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310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11┌──────────────────────┐
312│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313├───────┬───┬──────────┤
314│職 稱│員 額│備 考│
315├───────┼───┼──────────┤
316│所 長│ 一│ │
317├───────┼───┼──────────┤
318│副 所 長│ 二│ │
319├───────┼───┼──────────┤
320│副 工 程 司│ 二│ │
321├───────┼───┼──────────┤
322│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323│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324├───────┼───┼──────────┤
325│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326├───────┼───┼──────────┤
327│視 察│ 一│ │
328├───────┼───┼──────────┤
329│站 長│ 四│ │
330├───────┼───┼──────────┤
331│副 站 長│ 四│ │
332├───────┼───┼──────────┤
333│稽 查│ 一○│ │
334├───────┼───┼──────────┤
335│幫 工 程 司│ 一一│ │
336├───────┼───┼──────────┤
337│課 員│ 二七│ │
338├───────┼───┼──────────┤
339│工 務 員│ 二五│ │
340├───────┼───┼──────────┤
341│護 士│ ○│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342│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343│ │ │未列入。 │
344├───┬───┼───┼──────────┤
345│佐 級│業務類│ 六五│ │
346│跨 員├───┼───┼──────────┤
347│ 級 │技術類│ 一六│ │
348├───┼───┼───┼──────────┤
349│佐 級│業務類│ 二一│ │
350├───┼───┼───┼──────────┤
351│ │業務類│ 一四│ │
352│士 級├───┼───┼──────────┤
353│ │技術類│ 一八│ │
354├───┴───┼───┼──────────┤
355│小 計│二二八│ │
356│ │ (一) │ │
357├─┬─────┼───┼──────────┤
358│人│主 任│ 一│ │
359│ ├─────┼───┼──────────┤
360│ │課 員│ 二│ │
361│事├─────┼───┼──────────┤
362│ │助 理 員│ 一│ │
363│ ├─────┼───┼──────────┤
364│室│小 計│ 四│ │
365├─┼─────┼───┼──────────┤
366│會│會 計主 任│ 一│ │
367│ ├─────┼───┼──────────┤
368│ │課 員│ 二│ │
369│計├─────┼───┼──────────┤
370│ │辦 事 員│ 三│ │
371│ ├─────┼───┼──────────┤
372│室│小 計│ 六│ │
373├─┼─────┼───┼──────────┤
374│政│主 任│ 一│ │
375│ ├─────┼───┼──────────┤
376│ │課 員│ 二│ │
377│ ├─────┼───┼──────────┤
378│ │助 理 員│ 三│內二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379│風│ │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380│ │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381│ │ │ │) │
382│ ├─────┼───┼──────────┤
383│室│小 計│ 六│ │
384├─┴─────┼───┼──────────┤
385│合 計│二四四│ │
386│ │ (一) │ │
387└───────┴───┴──────────┘
388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389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390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