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250178481 號令 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30013490 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500186451 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7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
2組織規程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3編 註: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於中
4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廢止